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消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企〔2013〕49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预拨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3〕123号)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衢州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衢州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6月13日
衢州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企〔2013〕49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预拨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3〕123号)规定,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及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补贴对象、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范围:本办法所称节能惠民工程高效节能产品,是指公布推广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高效节能通风机、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产品目录请登陆www.ndrc.gov.cn或www.jienenghuimin.net查询)。
(二)补贴对象:凡在市区注册并购买、安装公布目录内高效节能产品的单位、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照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购买人在补贴推广时间(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以发票为准)内购买、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补贴。
二、 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兑付
(一)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公布目录内的上述四类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市经信委。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填写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财政补贴申请报告请登陆www.ndrc.gov.cn或www.jienenghuimin.net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
1、节能惠民工程高效节能产品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2、衢州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详见附件);
3、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发票的原件(核对后当场归还)及复印件,发票应载明产品基本情况、购买单位(企业)名称,名称需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一致;
4、单位、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当场归还)及复印件;
5、产品编码相关材料;
6、设备安装现场及设备铭牌照片;
7、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8、补贴用户开设的银行账户;
9、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市经信委审核后,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将告知购买单位、企业,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衢州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上盖章确认后按月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补贴金额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购买单位、企业,拨付完成后按月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三、 资金监督管理
(一)市经委负责对购买安装单位、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和现场核查。市财政局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购买安装单位、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购买单位、企业退货时,应同时退还财政补贴资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